中新網寧德7月12日電(何方華 葉茂)村主任利用職務侵占村集體財產,村書記知情後,非但不阻止,反而支持、配合,並參與分贓。福建壽寧縣法院12日披露,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林某敏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6個月;林某銀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林某銀、林某敏分別擔任壽寧縣某村村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。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間,林某銀利用職務便利,在負責村委防火林帶建設、公路拓寬等各項工程建設中,虛增工程項目款,侵占村集體財產204880元人民幣。
  林某敏知道後,不加制止,反而以默許、放任等方式,支持、配合林某銀繼續實施犯罪行為,並多次向林某銀索要或者參與分贓共計81000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林某敏在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,雖未直接實施套取村財行為,但明知而以默許、放任等方式,支持、配合林某銀實施犯罪,並多次索要或參與分贓得款81000元,表明2人主觀上具有共同侵占村集體財產的犯罪故意,客觀上具有共同的侵占行為,因而構成共同犯罪;但林某敏所起作用較次,系從犯,予以減輕處罰,遂依據中國《刑法》的相關規定,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福建壽寧一村主任侵占村財 知情村書記幫襯分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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