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-探親、延期照料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-探親、延期照料一、適用對象:  (一)小型辦公室依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    區許可辦法」規定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、探病     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,其在大陸面膜地區之三親     等內血親。  (二)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     定居。  (三)其在臺灣地區有2親等內血親且設當鋪有戶籍。  (四)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,其在臺灣地區有3親     等內血親。  (五)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,且經許可在臺灣   居酒屋  地區依親、長期居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,     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、流產後2個月未滿。  (六)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、借款長期居留之臺    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,其     年齡在14歲以下者,或曾申請來臺探親,其年齡     在14歲以上汽車借款、18歲以下者。       (七)依前款於14歲以上申請來臺且14歲以下(未曾)借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申請來臺,其年齡現為14歲以上商務中心、20歲以下者。   (八)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2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,     且在臺灣地區有直系血親或配偶(在臺親屬為外     國人、香烤肉港、澳門居民,須經許可在臺居留者)     。     適用對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、第(四)款     之申請人,年逾60歲、患重病或票貼受重傷者,得申     請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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